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三年内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