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