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在犬只伤人后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留检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留检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