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