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