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