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没收犬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出售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