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