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