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犬只经营性养殖场所、交易场所的选址,应当避开人口密集的区域,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经营性养殖场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