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留检与经营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犬只经营性养殖场所、交易场所的选址,应当避开人口密集的区域,并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经营性养殖场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