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留检与经营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被收容、留检的无主犬,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领养人不得出售、遗弃、虐待领养的犬只。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