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收容留检与经营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用于收容、留检和处理流浪犬、弃养犬、无主犬和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以及被海关等监管机构依法扣留的犬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可以实行跨区域共建共享。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