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由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