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由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