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农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