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犬只病死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农村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