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所携犬只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持有狂犬病免疫证明;在本市逗留时间拟超过九十日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