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有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业主向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加装电梯的意愿,即可启动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加装电梯意愿的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协助。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支持和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