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加装人提交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协议书等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的意愿征询结果、协议书、设计方案等资料。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认为加装电梯将直接影响其通行或者住宅通风、采光、安全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

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加装人出具公示意见反馈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