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