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公布建房审批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公布前款事项。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