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村民住房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并公布建房审批结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公布前款事项。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