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住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新房三个月内拆除超出用地面积的建筑设施;易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