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村民住房建设选址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地;
(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
(三)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七)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
(八)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