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新户建设住房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拆除新建的;
(三)自愿退出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四)因自然灾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
(六)改善住房条件,需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新建的;
(七)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