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宅基地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