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建房,依法推进“空心房”整治,统筹解决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