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或者公开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三)其他在扬尘污染防治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