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要求和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煤炭、水泥等运输车辆应当停止运输;(二)不得进行土石方挖填、转运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三)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