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