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