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工地名录。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