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

(四)对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采取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