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武冈市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