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参与保护工作。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并反馈。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