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历史城区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街道办事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