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实施全域全要素保护。

武冈市人民政府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头园、四季岩新石器时代遗址、都梁侯国遗址、申家祖山窑址等古遗址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支持武冈丝弦、武冈祁剧、技子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活化传承和利用。

武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对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开展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武冈卤菜、武冈铜鹅、米粉等制作技艺档案及数据库,鼓励和支持开设特色体验馆,弘扬地方特色饮食文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等;拍摄影视作品、文艺创作、设立民间艺术传习等基地,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六月六尝新节”、石羊走马灯等民俗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