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一)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三)在已批准的征收范围内的;(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