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