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