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