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合同,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