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代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大会各项议题或者专题审议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依法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在列席和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

(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转交人民群众来信;

(六)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