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代表应当主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可以通过走访、座谈、视察、调研、设立代表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听取并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代表应当参加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做好组织安排。
代表可以参与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