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