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十八条有效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大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发言的代表和顺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代表在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