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按照规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书面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