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选举的人选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在选举日前,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可以安排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或者座谈。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