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