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本市发展养老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老年人获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适当性与安全性。金融、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老年人基础金融知识和防诈骗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预警,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金融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