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养老科技创新发展,市科技、民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科技产品和服务研发,推进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养老场景集成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