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