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障老年人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