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下列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