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下列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五)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